原告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向于**偿还欠款295000元;2.判令刘**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2日,刘**向于**借款295000元,当日刘**向于**出具欠条以证明欠款金额。但刘**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于**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刘**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本文书还有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