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丙在嘉定区安亭镇泰云路**弄xxx号**楼开设游戏机房,内有8台(八联机)采用现金买分充值并在结束时通过机打条形码兑换现金的游戏机。2015年10月27日21时许,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检查,当场查获正在上述8台游戏机参与赌博的人员50余人、工作人员10余人以及营业款1.9万余元、电子币、账册等。
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孙*丙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证人李*、钟*、孙*、孙**、钟**、钟**、封**、...(本文书还有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