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与被告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连**及其委托代理人瞿**、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诉称,双方登记结婚后即产生矛盾。2014年1月,双**原告做产检的问题发生争执。2014年1月8日,被告离开原告娘家,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1月26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诉。之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并无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双方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5月起按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1,500元,双方的财产**依法分割。双方的财产具体有:1、本市中华路**弄x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室房屋)虽系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该房屋系原告父亲全额出资购买,系原告父亲赠与给原告的个人财产,被告父亲虽在购房以后给...(本文书还有2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