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时任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敖汉旗四道湾甜菜收购站站长的被告人李xx,让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派驻敖汉旗四道湾甜菜收购站检斤开票的被告人朱xx虚开甜菜收购票套取公司资金。朱xx应允后,二人于2013年11月2日至11月4日,通过空车过磅、人为干扰平衡器等方法,虚开甜菜收购票21张,数量165.366吨,套取人民币82683元,李xx分得人民币81683元,朱xx分得人民币1000元。2014年2月23日,朱xx向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xx主动退赃人民币81683元,朱xx退还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朱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物证—重量调节器一个、存储电子数据的u盘一个,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甜菜收购通知单21枚、结算单、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李xx基本情况说明、朱xx自首材料、赤峰众益糖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文书还有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