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寨中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马**与被告段**、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保险金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寨中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国元保险金寨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寨中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车损139155元,评估费3000元,停运损失83619元,施救费3000元,共计228774元,划责后为16074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2日,黄开知驾驶皖n×××××号重型货车沿s331省道由七邻往古碑方向行驶,行驶至s331省道66km+100m与s447省道交叉口时,与右侧由s447省道往s331省道左转弯的段**驾驶的皖n××...(本文书还有3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