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辩称,原审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法律并未禁止单方委托,上诉人可以到鉴定机构查阅鉴定检材,而无须在法庭上出示,原审法院根据王**的鉴定意见和实际伤情,对王**的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的费用作出的判决,完全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达公司辩称,原审法院已认定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上诉请求中未对我公司有任何诉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杜**、郭**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王**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杜**和宏达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49931.22元(详见赔偿清单);2.中华联合保险焦作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先行赔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6日4时许,杜**驾驶登记在宏达公司名下的豫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号“纳发祥”牌重型仓栅式半...(本文书还有39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