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林*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米*以谎称有体温枪出售为由,诈骗谭某、马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其中,林*参与诈骗数额人民币53.155万元;杨*参与诈骗数额39万元;米*参与诈骗数额人民币36万元。2020年2月28日、4月21日,林*、杨*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4月24日,米*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未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侦查人员反复讯问以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后才作了如实供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林**手机二部。另查明,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杨**亲属与被害人谭某达成了赔偿12万元的协议,并已兑现支付赔偿款5万元,取得了谭某对杨*行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杨*、米*以...(本文书还有1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