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市永和镇信兴玻璃店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永和镇信兴玻璃店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永和镇信兴玻璃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王**向晋江市永和镇信兴玻璃店支付货款159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事实和理由:王**向晋江市永和镇新兴玻璃店购买玻璃,王**于2016年6月29日结算尚欠晋江市永和镇新兴玻璃店货款10773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晋江市永和镇新兴玻璃店收执;2016年12月30日,王**又再次向晋江市永和镇新兴玻璃店购买价值2526元的玻璃,并签字确认,后又于2017年10月25日再次签字...(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