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女,1951年8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文*,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住宁都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彭**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赣0730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沈**、彭**均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7月26日,被害人肖某1儿子肖远庚租赁宁都县会同乡位于箬坎村大路排直行坵坎下至坝子底一横进到庙子脚下的集体农田。2018至2019年间,肖某1在上述租赁的土地及自家责任田里先后种植400余棵脐橙树。被告人沈**、彭**夫妇因林权纠...(本文书还有2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