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德润鑫丰(北京)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鑫丰公司)、北京市西城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西城环卫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德润鑫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马**,西城环卫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王**与德润鑫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二被告支付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工资12720元;3.德润鑫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24.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王**于2017年12月20日与被告德润鑫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到被告西城环卫中心工作,岗位是保洁员原告工作到2018年6月25日2018年6月26日被告德润鑫丰公司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北京市西城区...(本文书还有2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