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夏**、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联邦春天分公司、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针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夏**、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联邦春天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被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诉称:2006年9月1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号的地下室(包含**楼朝西、朝北面外墙广告位)出租给被告夏**开办的丽水市华商贸易有限公司联邦春天分公司经营联邦春天商场,承租期限至2022年1月31日。2012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底止的年租金为576000元,2017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底止的租金为866000元。租金每年付一次,支付时间为当年的2月1日前,先付后租。2011年10月26日,原告将该房屋的地下室转让给了杭州市恒基能源实业有限...(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