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交通控股诚意桥梁工业化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由二审法院提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混淆民事侵权和行政执法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上诉人是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被上诉人是民事主体,在没有得到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强*上诉人的家庭承包土地,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被上诉人强*上诉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并不能免除其对上诉人民事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被上诉人徐州交通控股诚意桥梁工业化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是经政府招商引资使用土地建厂的,如果上诉人认为土地被征用有问题或者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应向政...(本文书还有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