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卢**、卢**与被告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卢**,原告陈**、卢**、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梁**,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罗**,被告太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卢**、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35830.50元,先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0日15时12分许,黄**驾驶桂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3线由田阳区往巴马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23线1444km+815m处(田阳区头塘镇联坡...(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