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与被告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胡**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18933.9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代偿款18933.98元为基数,按2
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12月15日起请求至实际支付完毕保险代偿款之日止,至2020年10月10日暂计为5680.19元);二、判令被告胡**支付未缴保险费1723.19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胡**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0日,被告胡**以投保人身份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梧州分公司”)进行个人信用贷款保险投保。同日,原告人保财险梧州分公司与被告胡**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