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
蔡**在安徽省霍邱县租赁房屋、出资并审核借款人资料、决定是否放贷。由张某2、孟*、张某1、李*2、杨**(均另案处理)具体实施,包括介绍借款人、陪同借款人签订双倍合同、提供银行账户、制造双倍流水等,共同进行私人放贷。2015年,蔡**等人通过上述分工和方式向吉某、刘*、朱*、李*1、胡*、倪*、俞*放贷,具体如下:
1.2015年6月,吉某因赌博多次向张某2小额借款,得知大额借款需要抵押后便制作一本假房产证用于借款,李*2将吉某由上海带至霍邱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6月18日,在霍邱出租房内,吉某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张某2借款7万元,签订15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张某2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向吉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5万元共15万元。后吉某将虚增流水8万、1万利息、1万前期借款、路费0.2万元共10.2万元,取出交给张某2。同年7月,张某2向吉某声称其用假房产证借款的事被霍邱人发现,吉某害怕随后将7万元借款归还张某2。
2.2015年6月,刘**债权人徐本山介绍由孟*带至张某2处借钱,刘*携带假房产证被李*2由上海带至霍邛借款。2015年6月20日,在霍邱出租房内,刘*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张某2借款10万元,签订2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2向刘*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后刘*将虚增流水10万元、利息2万元交给张某2,该笔欠款至今未归还。
3.2015年6月,朱*经“小军”(无法查实身份)介绍认识孟*,“小军”为其打印一张名为朱*(同名)的上海市登记簿,孟*将朱*介绍给张某2借款,后由孟*将朱*带至霍邱签订借款合同。2015年6月20日,在霍邱出租房内朱*向张某2借款10万元,签订20万元的借款...(本文书还有27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