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11日,皖翔公司(乙方)与恒科公司(甲方)签订《配电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建设单位为恒科公司的“信德·时代广场4#公用分配电站(23#-25#楼用电)配电工程”,工程质量等级合格(通过六安供电公司验收并移交至六安供电公司)。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进行施工及验收,并包含以下内容:1.……15.本次承包范围不包含以下项目:a:配电房地面绝缘漆;b:管道土方工程;c:管道井及井盖;d:预埋管工程;e:电缆桥架。2.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一次性包干价。包干价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及其他费用和安全生产费用,除此之外,发包方不再提供其他费用补贴。该合同第三条(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为一次性包干含税总造价人民币135万元(……含移交至六安供电公司等费用),其预算报价如有遗漏项目及图纸不明等风险已全部包含在总承包价内,不再作任何调整。(其中设备占合同金额的80%,安装工程占20%,详见清单)。合同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方...(本文书还有4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