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江苏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樊**人身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人寿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险种中关于疾病的释义,属于免责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各保险公司对外销售的保险险种和保险条款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所涉及的《国寿关爱女性特定疾病险》以及对应的保险条款已经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备案,内容合法有效。而各个险种的承保范围不尽相同,每个险种所对应的保障范围是该险种特有的属性和特点。本案中,保险条款中释义解释中针对恶性肿瘤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并且特别指出原位癌不在涉案险种的保障范围内。原位癌因为不符合涉案险种中恶性肿瘤...(本文书还有4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