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纠纷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江苏矿业公司从开发区国资公司处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徐州洋海公司,徐州洋海公司又将其中的工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闫**组织人员施工,闫**又将工程中的塑钢门窗加工安装工程转包给徐州东展公司施工,上述转包、分包因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闫**与徐州东展公司签订的《门窗制作安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文书还有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