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穆**退还原告货款119650元及利息4606.53元(利息从2019年6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是4606.53元,此后的利息按相同方法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计124256.5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穆**常年贩卖石渣。2019年5月份,原告刘**被告穆**达成口头买卖石渣的协议,原告刘**被告穆**购买石渣。被告穆**在2019年5月份尚能正常供应石渣。到2020年6月13日被告穆**又收取原告119650元,但是至今...(本文书还有1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