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戎**与被告哈**、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对二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车辆等财产进行了保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哈**、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331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0663.2元,合计54066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海绵销售行业。2018年7月,原、被告开始业务合作,原告应被告要求向其供应海绵,但被告经常性拖延付款。2019年12月1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付原告海绵款453316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分文未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延拒不支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哈**、余**辩称,对欠付的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