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受新冠疫情影响,于同年5月1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李*、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的保险金77661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10日,李*驾驶津b×××××小型客车,沿京哈高速行驶至京哈高速哈尔滨方向290公里500米时,与王**驾驶津j×××××的小型客车追尾相撞,导致津j×××××的小型客车又与代建...(本文书还有2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