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徐**答辩称,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被诉协议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签订协议的双方地位不平等,不具备民事合同的必要条件,故本案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新密市政府已经征收并拍卖了徐**家庭原有的土地,系本案的适格被告。被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6日收到长乐路居委会作出的《情况说明》时才知道家庭成员不享有安置补偿权益,提起诉讼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长乐路居委会陈述称,徐**的二儿子不是亲生的,非亲生子女不予安置是村民大会一致同意的。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其他村民举报,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本文书还有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