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五常市华利包装设计室(以下简称华利设计室)、被上诉人五常市长盛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长盛米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2019)黑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请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立即停止对李**存放于长盛米业库房200吨水稻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由华利设计室、长盛米业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支持其上诉请求。首先,存放于长盛米业库房200吨水稻属于李**个人合法财产,与长盛米业无关。2018年2月9日,李**诉长盛米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五常市人民法院以(2018)黑01...(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