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项**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原审第三人无锡市长嵘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嵘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2.本案不是确认之诉,而是给付之诉。第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收购合同》,被上诉人为了弥补第三人生产设备及经营过程中的损失,同意增加补偿第三人的经济损失即增加搬迁设备的20%的搬迁费219.78万元。其出资购买的设备委托第三人一并申报补偿。其与第三人、被上诉人均确认其所购买设备的折旧金额为158.6197万元,其的...(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