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周**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纪**、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委托代理人高**、郑**;被告高**委托代理人胡**、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1月18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8)豫****号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有权就被告高**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楼××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原告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金水法院驳回异议。二原告系黄**的妻子及女儿,系黄**的合法继承人,涉案房屋系黄**2014年7月购买并居住至今且系原告唯一住房,被告高**属于恶意办理抵押贷款,被...(本文书还有2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