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王**诉被告徐**、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2日、2015年11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庭审时,原告徐**、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徐**、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王**委托代理人朱**、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王**诉称,2015年3月9日13时47分,宣威市龙场镇联峰村委会楂梓树村徐**户等8户民房发生火灾,烧毁房屋8间,家*、生活用品、衣服、电器等财物,给原告徐**、王**夫妇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41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后经调查,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徐**户,排除雷击、纵火、吸烟等引起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小孩玩火、电器线路故障等引...(本文书还有3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