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被告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谭**及被告杨**、被告赵**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72301.99元、违约金14460.4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资金占用费6857.03元(以代偿的借款本息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笔分段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及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的银行借款本息75995.95元、违约金15199.19元、保全保险费500元、资金占用费6857.03元(以代偿的借款本息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笔分段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及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上述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4日,两被告、原告、海阳市军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本文书还有4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