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馨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顺公司)诉被告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邱**,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馨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间物业服务费4,450.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的违约金共计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9日,原告与大理供电局“幸福家苑”全体业主的代理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签订了《前期临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大理供电局“幸福家苑”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层**.85元/月/㎡、别*1.22元/月/㎡。其他物业费:高层住户电梯费35元...(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