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理馨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顺公司)与被告周**、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馨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馨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92.7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的违约金共计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9日,原告与大理供电局“幸福家苑”全体业主的代理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供电局签订了《前期临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大理供电局“幸福家苑”提供物业服务,双方还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在合同期内,原告严格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服务期间对入住住户抽查服务满意度达95%以上因服务期满,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将物管业务...(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