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唐山支公司)与被告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诚财险唐山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诚财险唐山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1202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醉酒驾驶冀b×××××号车辆与曹*龙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被告为主要责任,曹*龙为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已向原告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8年3月12日,贵院作出(2018)冀02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在...(本文书还有12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