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狄*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元整,借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12%)每年为5880元,6年共计35280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5日,以后利息按银行利息每年6%利率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84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被告陈**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狄*借款49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利息。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双方借款关系,并承诺于2019年11月30日归还。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然未还款,被告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陈**辩称:1.本金49000元为原告委托被告处理收费案件的律师代理费;2.利息当时没有约定,且12...(本文书还有1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