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莫**,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位于梧州市份额,价值5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姚**生前在中国银行购买的基金市值361122.90元和在交通银行账户62×××46购买的基金19782.65元,共计380905.55元,由原告继承一半即190452元;2.判令被继承人姚**生前在交通银行账户454972**********61997的定期存款200000元,在中国银行账户61×××35的活期存款余额77507.50元,在中国银行账户62×××69的活期存款余额19790.92...(本文书还有36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