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与被告大连永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瑞丰公司)、被告单**、第三人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柴**,被告永瑞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返还原告股权预付款人民币930万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股权预付款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为1325250元(2016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第三人淳**是被告永瑞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3月,其向原告声称,永瑞丰公司投资的黑龙江省中电巨鹰驾考培训服...(本文书还有2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