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人民币现金2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月息1.5分支付,支付利息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至本息还清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刘**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30日被告刘**因家庭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利息1.5分,给原告写有借据一张,被告杨**为借款担保人。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以上借款利息支付到2019年6月30日。现被告不按协议履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没钱为由,无诚意偿还。诉至法院,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辩称:当...(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