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中祺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祺亿和公司)诉被告王*、付*,第三人吴*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中祺亿和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6月,吴*与王*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黑龙江亿和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9月,公司名称修改为黑龙江中祺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0月,股东增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王*、吴*各持50%股份。
2011年12月2日,吴*、王*召开股东会并对未售房源分配及公司管理调整、税金等事宜作出决议。2012年12月7日,中祺亿和公司与案外人陈*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总额为67,576,070元的收款凭证。上述款项由王*指令进入付*在华夏银行的账户上。此款被王*长期占用,造成中祺亿和公司损失3275万元。依据...(本文书还有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