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崔**,住尚志市。
原告刘**与被告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卢**、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11日,崔**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1.5%,担保人刘*某。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每隔几个月就向被告及担保人索款。在2012年1月19日,借款人给付部分利息1.5万元。之后不久,被告崔**下落不明,原告向担保人要款,担保人也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1月11日为4.26万元,嗣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崔**未提出答辩意见,没有提供证据。
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