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拾叁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2019年6月27日,被告因需资金买房,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拾叁万元以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借给被告,出于信任,原告并没要求被告当时出具借条。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但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转账记录;
2、证人赵*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
被告王*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