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梅陇曹*兴旺综合商*(以下简称梅陇曹*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梅陇曹*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上诉人所有的大嘴猴著作权的行为;3.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遗漏诉请第一项“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所有的大嘴猴(julius)著作权商品的行为”;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由上海天宏床上用品厂(以下简称天宏厂)制造、销售给梅陇曹*商*;3.被上诉人主观不可能是善意,故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梅陇曹*商*辩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梅陇曹*商*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商品,涉案商品系由天宏厂销售给梅陇曹*商*,宏联公司...(本文书还有4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