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公司)、哈尔滨中海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蓝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蓝谷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海达公司、中海达蓝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中海达蓝谷分公司于2011年1月4日签订的编号b区052a《蓝谷电子商业街商铺经*权承包合同》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二、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蓝谷电子商业街商铺经*权承包合同》无效部分的租金174250元;三、二被告向原告按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2011年1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占用上述租金期间的利息88259.80元,其后的利息计算至上述租金付...(本文书还有2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