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股份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持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2.判令被告、第三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3.确认第三人丧失抵押权;4.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万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开发的天***小区商品房一套,已办理进户。由于被告将案涉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备案。第三人同意被告出售抵押房屋,应认定丧失抵押权。被告为减轻责任,误导原告签署“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已为案涉房屋办理了备案手续,因为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暂不...(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