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告宝宇公司与被告亿力达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宝宇公司将黑龙江大学a区游泳馆屋面彩钢板及c型钢檩条更换改造工程发包给亿力达公司。同时约定:发包方协助承包方办理所需相关证件,指派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事务,为承包方实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承包方参加施工的人员应持证上岗,焊工必须具有上岗证等。宝宇公司项目经理段某某在合同上签字,亿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宝宇公司依约为亿力达公司提供的八名施工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办理保险的八名施工人员为:刘*、刘**、邹**、咸**、刘**、郭**、郑**、尹**。原告刘**并不在投保人员之列。2013年7月11日,亿力达公司与刘*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游泳馆屋面保温彩钢板拆除及保温彩钢板的安装分包给刘*。2013年9月5日,原告刘**在黑龙江大学游泳馆进行施工时因安全带与安全绳连接处系扣滑脱从高空坠落,造成原告腰椎骨折并截瘫。事故发生后,刘**先后被送往中国人民...(本文书还有2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