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曾**户以及曾**、曾**户分别对其位于陂塘的0.592亩和0.91亩承包责任田的征地补偿款有异议,认为所领取的8000元/亩是暗沟通过其责任田地下的补偿款,而不是征地补偿款。经查,城北平地三组对每次的土地征收...(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