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赵*,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浪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470781.52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及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由被告将其承包“丹阳市实验幼儿园”、“丹阳市正则幼儿园”工程项目中的铝合金门窗项目分包给原告,双方就...(本文书还有1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