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因做生意陆**原告借款150000元。其中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122200元,现金27800元。被告于2017年2月24日给原告出具20000元借条一张,2018年3月16日给原告出具130000元借条一张。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原告与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还清借款。后*原告因需要用钱多次向被告追要借款无果。原告无奈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