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马**因与被上诉人尚志市金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物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马**,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金帝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10月18日,大庆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帝物业公司签订了供热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协议规定学***小区供热、前期物业委托给金帝物业公司管理,期限为十年(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2011年7月24日,尚志市学***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金帝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规定委托期限二年(自2011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4日止)。根据尚价发(2008)13号文件规定,供热费收费标准为住宅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5元;根据哈价联发(2011)17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四***小区定价成本表的标准,物业服务成本为0.37元,此数不含税金和利润,经金帝物业公司与学***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同意,以每月每平方米0.46元向马**等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金帝物业公司因建设单...(本文书还有5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