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1与被告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人民币98001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金银首饰,价值共计3349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7日,张某1与孙*原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订婚后,张某1以结婚为目的向孙*交付了彩礼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孙*一直不愿办理结婚登记。张某1要求孙*返还彩礼总额131492元,具体如下:1、2018年9月23日双方订婚,张某1交付现金10001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2610元;2、2019年1月11日(农历腊月初六),张某1交付通信礼现金88000元。其中,65000元为2019年1月9日从银行取现,另从亲戚处借款20000元;3、××××年××月××张某1购买结婚首饰,其中黄金手镯11538元、黄金吊坠1810...(本文书还有22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