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廖*诉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琴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唐雯辞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廖**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廖*共同诉称:2014年9月17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原告将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号家乐商贸城2-a-14号门面出售给被告,成交总价为161703元。合同还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约履行了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交件的义务,被告依约应在过户交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