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杨*支付刘**石英砂款112400元及利息562元(自2018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5月19日,后续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杨*曾陆续从刘**处购买石英砂,至2017年12月19日,经双方结算,杨*尚欠刘**石英砂款1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杨*分别于2017年12月19日向刘**支付价值30000元的承兑汇票,于2018年4月18日向刘**支付价值10000元的承兑汇票。抵扣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0元为基准,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8年4月18日止,利息为120000×6%÷12×4=2400元)后,仍欠112400元未予偿还。虽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能...(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