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建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黔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黔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大方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混凝土货款,(再审审理中增加:以未付款3402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