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吴**、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231198.13元,扣除已支付29200元,计201998.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吴**承包位于利辛县被告管**的建房工程。原告受雇于被告吴**在该工程工地从事瓦工作业。2017年8月5日上午,被告吴**组织并安排原告在该工地为该房屋砌墙时,因被告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正在作业的原告从该**层坠落致地面,致原告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利辛县人民医院、...(本文书还有2159字未显示)